艺术品存伪,拍卖行免责?

拍卖市场上的艺术品那么贵,居然还不保真,现实真是太迷了……

拍卖价格与艺术品的真伪和品质直接相关。“由于一件艺术品的价值部分取决于其美学上的魅力,部分取决于作品的真伪,因此对于一位购买者来说,识别作品真伪至关重要。”由此,对拍卖中的艺术品进行鉴定具有重要意义。

艺术品作为一种投资对象,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都令艺术品鉴定成为一种刚需。

01 拍卖标的的瑕疵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了“拍卖标的的瑕疵”这一概念,第六十一条提出了“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这一概念,在笔者看来,这两个概念可等而视之。但在拍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艺术品的真伪认定与品质评价没有进一步的规定。

因此,艺术品“瑕疵”的具体所指,各大拍卖公司可自行解释。我国的几家拍卖行对“瑕疵担保”的论述主要集中在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价值、现状”四个关键词上,并无进一步论述。

02 拍卖标的瑕疵免责声明存在理由

“瑕疵不担保”是国际拍卖行业惯例。

对于一家拍卖行而言,确定所有拍卖标的真伪或其品质显然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多数拍卖行会在拍卖手册上做出瑕疵免责声明。但艺术品的估值与品质密切相关。拍卖公司一般都设有艺术品鉴定部门,对拍卖标的的鉴定水平,往往能体现拍卖行的专业水准。

在拍卖预展上,拍卖公司会围绕重点拍品出示各类“佐证”来为拍品的价值进行增重,其中不乏过往权威出版物的刊载以及时下鉴定界知名人士的解读等。这些都被拍卖行称为关于拍卖标的的“描述、说明和意见”,而非“保证和担保”。如果拍卖中涉及到文物,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会组织专家对拍卖行申报的文物类标的进行实物审核,再报请国家文物局复审通过。

但问题在于,对艺术品真伪和品质的鉴定本就是一种“意见”表述,取决于鉴定者的认知水平。在拍卖市场中,无论是委托人、拍卖人还是买受人很可能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

03 谨慎看待 “瑕疵免责声明”

就笔者看来,在一场拍卖交易中,买受人最为关心的“瑕疵”问题通常是拍卖标的的真伪问题——艺术品是否出自所标注的艺术家之手,这确实是一个充满各种可能性的难题。

比如经过历代修复的艺术品在多大比例上保留了原作,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还原原作?一幅作品如果签名是真,作品本身却是由他人完成(比如艺术家的工作坊学徒)或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是否可以认定为作者真迹?反过来,一件艺术品如果并非出自名家之手,这是否就意味着其不足一观?

显然,我国书画史上关于“伪好物”的现象正说明了真伪与品质并非绝对划等号,所谓“伪”即不是原作或者说不是原作者所作,而“好”则是指向其固有的艺术价值。正如美术史学者薛永年所言:“不过真品未必艺术就好,伪作也不见得艺术低劣。”

但同时也应看到,“瑕疵免责声明”并不是拍卖人、委托人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保护伞,也“不等于拍卖企业可以豁免对拍卖标的审查义务”,因为法律条款中同时规定了“瑕疵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况。

作者系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艺术学理论专业2020级博士研究生,原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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